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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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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