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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五 章 調查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 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 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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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