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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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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