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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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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之職權如下: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第6條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第7條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一、研究企劃組。二、訪查作業組。三、教育交…第8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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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