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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第1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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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權如下: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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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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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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