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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第3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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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