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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第9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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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