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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11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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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