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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12條

機關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管其數量、領用及歸還情形,並予以記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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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