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 第14條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14條

機關於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緊急調用第二條第四款以外之人員支援時,得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之器械,並遵行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