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 第4條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4條

機關人員須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情形時,始得依本辦法使用器械,不得濫行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