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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4條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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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