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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8條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三十計算發給。 二、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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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