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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21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為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四、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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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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