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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0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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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