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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2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0條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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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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