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17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7條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之審核期限,自申請書件備齊時起算。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第14條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第15條前二條僱用期間之認定,依職業災害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日數計算。第16條事業單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請領規定條件者,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第18條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第19條事業單位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第20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一、不實申領。二、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
← 第16條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