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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1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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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