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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廢止或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使用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省水標章,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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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