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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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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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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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