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第16條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 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 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