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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 第18條
省縣自治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自治組織 › 第 一 節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省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 三、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 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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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省縣自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省政府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省政…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由省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省議員、…
第19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二、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
第20條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鄉(鎮、市)規約。二、議決鄉(鎮、市)預算。三、議決…
第21條
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
第22條
省政府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省政…
第23條
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省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省議會,縣(市)政府、…
第24條
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
第25條
省、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
第26條
省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省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
第27條
省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議員、縣(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
第28條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省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
第29條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
第30條
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
第31條
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省議會、縣(市)議會、鄉(…
第32條
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第33條
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
第34條
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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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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