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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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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25條
省、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 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 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省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省、縣 (市) 決算 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 代表會審議,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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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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