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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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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28條
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縣 (市) 政府各局科室主管、鄉 (鎮、市) 公所各課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 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 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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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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