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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24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 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 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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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