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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自治財政
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分配之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 (市) 稅 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由省統籌分配所屬縣 (市) 之財源,其各縣 (市) 間應分配之比率,須經 省議會之決議。 第二項統籌分配之比率,須比較各縣 (市) 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 入額算定之。 行政院應依據第三項原則,每年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情況,必要時修正調整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闢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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