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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47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 者,須經民意機闕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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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