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省縣自治法 › 第49條

省縣自治法 第49條

省、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占 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前項比例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省縣自治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