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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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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48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白治財政之 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省、縣 (市) 、鄉 (鎮、市) 與中央、直 轄市間應維持適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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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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