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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52條

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 、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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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