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省縣自治法 › 第51條

省縣自治法 第51條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 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碓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中 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省縣自治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