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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54條

第 六 章 自治監督
省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 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 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省或縣法令、逾越權限者,由 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或地方法令發生疑義時 ,由司法院解釋之。 前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予以撤 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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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