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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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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62條
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 鎮、長) 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依前條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 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任其缺額,均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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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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