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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59條

第 六 章 自治監督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 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 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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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