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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56條

第 六 章 自治監督
省與省 (市) 間、縣 (市) 與縣 (市) 間、鄉 (鎮、市) 與鄉 (鎮、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分別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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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