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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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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60條
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 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 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法所遺任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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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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