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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第1條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
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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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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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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