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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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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