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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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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15條
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之入風井(坑)及出風井(坑)至少各一處,入風井(坑)與出風井(坑)並應有適當風道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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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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