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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11條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 礦場負責人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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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