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 › 第18條

礦場安全法 第18條

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礦場安全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