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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通知探礦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採礦;屆期不申請者,駁回其探礦申請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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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