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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28條

第 二 章 礦業權 › 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探礦權者於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對於原申請所探之礦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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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礦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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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