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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17條

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探礦構想書圖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牀說明書圖、開採構想書圖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前項探礦構想書圖,應敘明水土保持、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開採構想書圖除前述敘明事項外,應再敘明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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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