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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係指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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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