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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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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5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文件及費 用: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影本。 二、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人員名冊。 三、社會工作紀錄清冊。 四、會計報告。 五、執照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人員其具社會工作師資格者,並應檢附社會工作師證書、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社會工作紀錄、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應留存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內備供查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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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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