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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4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應於兩年屆滿前三十日內為之。 逾前項申請期限者,原開業執照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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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