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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 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但其情形不能補正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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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