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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駁回申請: 一、非屬管轄權限者。 二、未達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期日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 四、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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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