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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接收第五條之申請案件,應至該事務所查驗其 社會工作紀錄、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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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