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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3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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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