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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1條

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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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